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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依法为我足额缴纳社保,缴纳社保基数与合同上写的工资额度不一致;另外,入职第一个月未给我缴纳社保,从第二个月开始交的; 2、试用期约定的时间违法,一年期的合同,但是试用期三个月; 3、关于考勤,我是去年12月份入职,但是截至今天(2018年7月11号),人事才正式给我们规章制度文件让我们看,并让我们签字确认。之前也给我们看过,都是在QQ群里发的电子版,而且多次修改调整,我们从没有签字确认过。所以,现在实际工作中我存在一个多次迟到的情况,按照规章制度里,迟到一个小时算旷工半天,累计旷工三天即可无条件辞退。我想问的是,公司可以根据这个规章制度,以我多次迟到为理由认定我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无偿辞退我吗?(公司所有人直至今日签字确认,上班都是不打卡的,虽然有指纹打卡机,但这个打卡机一直以来 只作为开门用。所以今日以前大家都是没有打卡记录的;请假按照规章里是要到人事这里填写请假条,但实际上一直都不用写,都是口头说。也就是说,之前在群里发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很多条款公司都没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其中关于迟到的相关条款来无偿辞退我?)但是试用期三个月;以我多次迟到为理由认定我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无偿辞退我吗?是否可以依据其中关于迟到的相关条款来无偿辞退我?

劳动纠纷 2019-06-05 11: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订立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中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二、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的,构成违法解除,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金,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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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试用期三个月;以我多次迟到为理由认定我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无偿辞退我吗?是否可以依据其中关于迟到的相关条款来无偿辞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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