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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断员工质疑10多年前有笔补贴没有领取.此笔资金一共是16万元,是当时作为员工买断补贴.此笔资金已经查明,是当时由出纳戴某代表分公司签字领取,同时签字的有集团所有相关领导,并附有应领补贴人员名单.因当时集团总公司与其他公司有债务纠纷,法院冻结其对公账户,集团总公司故将此笔资金转入分公司会计主任私人账户,再由分公司发放,此主任私人账户当时由出纳拿卡,主任拿密码,公账户解冻后,此私人账户归还主任,余款归还至对公账户,出纳戴某现已经退休,戴某十年前已经完成工作移交,在此十余年间无任何人对此款项有异议,当时此笔资金应该已发放,由于时间太久,已没人记得当时是如何发放(现金还是连同工资一起发放),总公司和分公司已经找不到或已经丢失发放凭证(主任私人账户因在作为分公司公用期间有进出多项流水,加之时间过久,故一时很难查明上述资金去向)出纳戴某和其主任先前已经积极配合,拿出其当时所有私人账户协助公司查银行流水,均未果。现集团公司无法对买断员工交代,故对当时分公司出纳戴某和会计主任持续施压,并扬言要追究法律责任,请问出纳戴某和主任究竟有没有责任?此前集团在法院冻结对公账户时向私人账户转款是否属于违法?已没人记得当时是如何发放(现金还是连同工资一起发放)并扬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没有责任?是否属于违法?

诉讼 2019-05-19 16: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法院未能及时依法解冻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的,作为当事人,如果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解除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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