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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共同犯罪其中有一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会不会加刑

刑事辩护 2019-06-09 14: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有被告人上诉的话,若无漏罪导致补充起诉的情况,是不会加刑的,因为法律有规定,上诉不加刑;但若检察院抗诉的话,则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存在加刑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按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量刑时不是根据各人分赃款来计算,而是根据这个人参与的总得诈骗数额来判。共同犯罪的,对全案的总额负责,诈骗1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具体分赃的多少,这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
    本案当事人可能只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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