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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需要签合同吗 劳务合同行吗 签订临时用功工协议行吗

合同纠纷 2019-06-11 0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知识延伸——退休返聘性质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笔者暂从二者的比较而做说明。  第一,主体方面。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是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即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对主体并没有特殊要求。
      第二,主体的地位方面。  第三,确定报酬的原则方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并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得淋漓精致。
    而在劳务关系中,主要是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  第四,国家干预的程度方面。  劳动关系经常受到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调整,比较典型的是国家立法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解除等诸多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它从正面承认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社会方面的不平等,并企图纠正从那些不平等产生出的不正当结果”回。
      劳务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这是不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的。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时会难以区分,在退休返聘问题的研究中看上去更是多有重叠之处。
    而诸多问题之中,如何为退休返聘定性首当其冲,笔者认为应当将退休返聘的行为认定为劳务关系,首先从现行立法上来说,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年龄标准,而致其主体资格的不完善,也就是说,现行立法仅仅从年龄不适上已经断绝了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圈。
    其次,从实践上来说,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管,但是其身份以及权利义务的自由性和模糊性相比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差异非常之大,明显地体现出劳动与报酬的交换性,将其认定为标准的劳动关系实在有些勉强。
      再次,从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微观层面来说,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工作性质、劳动时间等诸多方面无从调整,若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必将遭遇法律缺位。
      最后,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来说,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出现过多的退休人员“发余热,抢饭碗”的情况,对于工作就业形势和劳动力的更新换代的负面作用可想而知圈。
  • 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有关规定是存在的,具体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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