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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股权融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 实缴1000万元,有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签订了央企大客户等(有合同),投资公司要求我司100%股权质押,合理么?我司股权融资,投资公司要求我司100%股权质押,合理么?

2019-11-03 22: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股权投资,其评估方法一般都应用收益法。  直接投资由于投资比重不同,可以分为全资投资、控股投资和非控股投资。  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直接投资,用整体企业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其净资产额。
      对控股企业,应按投资股权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净资产额,即对该企业直接投资的评估值。  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过评估,净资产额为零或为负值时,对该企业的直接投资的评估值为零。
      对非控股的直接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对投资份额很小,可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种:
    (1)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2)软件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专有使用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许可使用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三,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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