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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于2011年拆迁并签订协议,但一直没有拆,2014年我家这条路要拆迁,可是给与我家的赔偿在同等条件下比别家的低了很多,现在我家想让政府重新评估赔偿,是否可以?我家于2011年拆迁并签订协议,现在我家想让政府重新评估赔偿,是否可以?

拆迁补偿 2019-06-10 0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八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 在拆迁补偿中有关拆迁补偿的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
    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交拆迁人,由拆迁人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拆迁人提供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如果不缴纳的话就无法办理后续手续,无法进行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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