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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签订时,规定了最后一笔款是银行贷款,卖方在合同里约定了全款到款时间在2018.1.1,但银行放款难,没有在约定时间前放款。这样的违约责任怎么划分?中介责任?买家责任?二手房合同签订时,规定了最后一笔款是银行贷款,中介责任?买家责任?

银行 2019-09-12 0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
    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 银行贷款都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四大行,需要达到特定等级的银行会员客户。一般贷款需要10~20天的时间,建议尝试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办理贷款建议到本地正规贷款公司尝试申请,一般正规贷款公司贷款有以下基本贷款条件:
    1、个人收入(大于2000元每月)
    2、工作性质(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普通企业均可申请,个体户需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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