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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国家已明确单独二胎政策,地方未明确具体实施时间的情况下生育二胎是否违法?生育后如果在暂住地缴纳社会扶养费,户口所在地是否必须按照规定认可?,如果其不认可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请问在国家已明确单独二胎政策,生育后如果在暂住地缴纳社会扶养费,是否必须按照规定认可?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继承 2019-07-14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生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领取二胎待遇时,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处理:
    一种是之前已有生育二胎的计划,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男职工就不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一胎和二胎待遇一致,即可领取98天的基础产假工资(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和生育医疗费。
    另一种情况是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领取了一胎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领取二胎待遇时,需男职工退回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在正常享受二胎待遇的同时,扣回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即只能领取3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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