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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从1998年到2028年,承包给我老公…1999年我老公读书就把户口迁学校了,,,2010年,老公家接弟媳,婆婆就私下承包给了弟媳,在土地承包证上写了弟媳的名字,现在征地了,土地的归属权到底是谁的呀土地从1998年到2028年,承包给我老公…1999年我老公读书就把户口迁学校了,在土地承包证上写了弟媳的名字

合同纠纷 2019-07-03 0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
    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遇上征用,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安置补偿则归发包人。
    仅供参考。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 经过政府批准的土地在土管部门建立档案,登记着使用者(或者是代表家庭)的名字,这个批准不一定非得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相关群众知道的非常清楚,如果当事人符合规定政府批准有时候用不着告诉群众,不让其拆除建筑物政府建立档案就已经明确了是合法使用。批准不但是批准了用途,而且使用者也是一定的,别人或者别的家庭不能使用,否则涉及违规违法使用土地,因此房产证在农村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免不了有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犯错误,国家不怕出现错误,有权力废除并处罚,当然那些人员主动改正错误还是好同志。利用房子拐弯抹角的违反土地法的规定是不可能的,否则也是照罚不误,即买卖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实质是买卖土地。
    土地证已经没有办理的必要了,等着不动产登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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