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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儿是农村户口,和弟弟、父亲同一生产小组,不同一个户籍,生产队于2006年进行土地承包调整,我们四份土地分在一起。2009年6月弟弟由于交通事故不在了,2010年6月父亲病故。两年来(11年、12年)本组过年分的钱已经取消了弟弟和父亲的那份,组干部说他们已经是绝户不分给,而其他也有死亡的户他们的家人即分得那份钱。今年也就是现在国家正在征用我们全组的所有耕地,目前征地工作正在进行,组干部们已经放话说征地款一到,就按2006年的土地调整进行分配,新增的人口没有份,我弟弟和父亲也没有份。律师我的妻儿能有继承父亲和弟弟的那份土地征用补偿款吗? (本人是非农户口)生产队于2006年进行土地承包调整,律师我的妻儿能有继承父亲和弟弟的那份土地征用补偿款吗?(本人是非农户口)

继承 2019-06-05 0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地上筑物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行使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一般来说,有立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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