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拆迁办不按合同办事,现不知如何是好?请您帮忙解惑。

具体情况如下:

1. 逾期过渡费未安双倍给付。(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同期满三年后,合同过渡费为1500元/月,逾期过渡费发放了两个月2000元/月。

2. 房屋还未交付就停止过渡费发。

甲方提出用其它房源置换后就停发了过渡费。

注:据拆迁办所述该合同所注明的地块的地质有问题所以不能建造,故甲方提出用其它房源置换。

3. 给出的置换房源价格比合同高,给出的面积比合同低。

合同注明的房型:高层;面积:80平方米; 均价:6500元/平方米;

甲方提供的置换房屋有:

1. 房型:高层;面积:70平方米;基价:7200元/平方米;增补价:8200元/平方米

2. 房型:多层;面积:65平方米;基价:6500元/平方米;增补价:7200元/平方米

注:据拆迁办所述多层房不能享有15平方米的配送面积;

现拆迁办的意思是要么你拿置换的房子,要么你慢慢等,过渡费的什么都没有。现不知如何去解决。拆迁办不按合同办事,逾期过渡费未安双倍给付。是否有法律依据?过渡费的什么都没有。

拆迁补偿 2019-06-06 2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作为法人与自然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若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因取得的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就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若与你房屋置换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你的土地使用权并拆除你房屋,这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是无效合同。
    但无效合同不影响有效条款的履行,你用旧房通过合法的过户手续而置换的新房并合法过户属于合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而开发商拆你房子取得土地是不合法的,会被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禁止或处罚的。
  • 第一是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许多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者更快的签约往往会规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这个期限里签约的业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但事实上拆迁方提出多个奖励期补偿递减的情况并不常见,后签约的业主们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虽然如此,现在的拆迁方大多只规定一个奖励期了。
    第二种就是回迁安置房的选择。拆迁方往往会告诉被拆迁者如果先与他们签约就能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选到相对更好的房子。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拆迁方来说,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他们往往会在被规划为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销售。而开发商会先将较差的户型卖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户型往往会等到最后。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选到什么样的房子而不在于能不能选到房子,不存在拆迁之后,房主无法安置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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