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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北京的人来投资的一个项目开业快三个月了店长以及财务是投资人调过来的现在公司干不下去了 投资人不给员工开工资 店长和财务深夜撬公司门锁但是因电梯停电并未进入公司第二天店长与财务都已经消失员工盘查丢失物品时发现收入单据定金单据以及钱财全部消失钱财和单据只有财务才能接触 请问该怎么去处理店长财务以及投资人这些问题会不会牵扯到法人我们公司是北京的人来投资的一个项目开业快三个月了店长以及财务是投资人调过来的现在公司干不下去了 投资人不给员工开工资 请问该怎么去处理店长财务以及投资人这些问题会不会牵扯到法人

综合法律 2019-06-27 17: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偷盗公司物品价值2万元人民币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三)款为依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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