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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伤残十级泉州市的月平均工资6700能赔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19-07-10 1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由情况而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后,受害人一般不可以再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为首先撤出事故现场以保障正常交通事故的恢复,再则是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第三步则需要事故双方写明事故的经过,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四步带上相关证件以及定损单到交警事故处理点进行事故处理。
    最后由交通部门审核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 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 十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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