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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工伤的时候,什么情况可以认定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超过申请期限

劳动纠纷 2019-06-13 13: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的,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立法规定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较长,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行使权利。
      该1年期限,虽较用人单位申请的期限较长,但该期限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期限一样,理论上属于短期期限。工伤保险权利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规定为1年,除了考虑便于调查举证,利于进行工伤认定外,还与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一定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即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法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期限规定得过长,加上工伤行政诉讼所需时间,最终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将会拖得过长。无法为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以及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提供科学的参考。因此,立法对于工伤认定的期限也不能规定得过长。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起算点,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1年内,而不是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之日的次日起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虽然该1年期限的起算点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但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得以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经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一个月期限后,方可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可否比照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限是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确认的期限,在性质上与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工造成的非职业疾病的隐形伤害,在伤害造成的一段时间,工伤职工可能没有在伤害发生的一段时间内明显觉察,比如因工造成脑震荡。
    对于申请时限起点的计算,应依照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从该伤害被知道或者发现之日起算。
  •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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