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好:2008年8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未报批登记,现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请问:事隔9年才解除合同合法吗?2008年8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现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事隔9年才解除合同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30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买卖时,作为买方需要注意:
    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
    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
    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 每种合同协议书都不一样,举个例子,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法》规定有多种法定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名合同之一。债权转让协议本身不是有名合同,但可以归于买卖合同,其标的是特定债权。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近尾声,相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更深入、复杂。  在国土部农村土地的工作计划中,确权登记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前提之一,特别是对于酝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临近尾声,则是一个重要进展。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涵盖范围最深入落到‘村’一级,而目前进行的农地使用权登记将具体到农民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集体土地,而使用权登记主体则包括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仅到村一级即可,而使用权登记则要深入到农民个人,且土地种类更多更复杂。  在内部会议上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要求国土部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包括采用出让,转让和出租等形式),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但至今,国务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办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是2002年颁布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是一样,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在流转中出现纠纷,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护。  如果不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导致很多严重后果: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由于落后的经营模式造成生产成本急剧上升,而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收益下降。据统计,按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农村人均净收入从1995年起至今就处于停止不前的发展状态,而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则每年以相当块的速度在增长,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
    0.45。这不仅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贫富差距拉大,而且可能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2)导致农民抛荒严重,土地资源的极大浪漫。由于依靠种地收益太低,很多农民就抛弃自己承包的土地,纷纷进城务工,但他们还得向集体组织交纳税金,这又导致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给城市的就业、教育、交通等带来巨大的压力。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海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