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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最近被查到2002年、2003年、2005年、2006年部分月份养老保险金欠缴情况,具体问题如下:我公司在2005年12月21日,与甲方(即原企业所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书》,其中明确写明,“甲方负责该转让合同签订前公司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但是现在税务局找到我公司让我们缴纳之前所有的社保欠款,我与甲方联系但对方拒绝缴纳之前的社保欠款。我把情况转述给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但是工作人员的意思是这个月底之前如果不缴纳,就要走法律程序,而且结果可能会从我们现在公司账户里面直接扣取这部分欠款,请问这样合法?

其他 2020-04-28 2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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