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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南昌市的,1997年至2001年,我和妻子各自买下了单位原来分配给我们的各一套房子。99年时,根据我和妻子的级别和南昌市的规定,合并计算属于超标56平方米。我们根据南昌市的规定,按市场价全额补缴了房款。现在我想出售这套房改房,可以吗?我和妻子各自买下了单位原来分配给我们的各一套房子。我想出售这套房改房,可以吗?

继承 2019-05-20 02: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关于出售房屋的有关税收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卖房人来说应缴纳的税费有: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
    2、 印花税:房款的
    0.05%
    3、 营业税:差价*
    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2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5、 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2%
    6、 城建费:营业税的7%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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