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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下购车合同.不能在約定时间拿到车.合同签订时已交预付款5000元.超期后车行才发给收款收据.发现收款收据有乂乂乂名整车订金银朕字祥.这种收款收据与生效合同预付款营成了阳逢阴为合同.属于国家不许起的.显而易见车行是商业欺诈行为.可以投诉车行商业欺诈并赔偿购置费埙失吗.签订下购车合同.不能在約定时间拿到车.合同签订时已交预付款5000元.超期后车行才发给收款收据.发现收款收据有乂乂乂名整车订金银朕字祥.这种收款收据与生效合同预付款营成了阳逢阴为合同.属于国家不许起的

房产纠纷 2019-05-29 2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车合同是购车人与经销商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签订购车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旧机动车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工商部门所监制的购车合同,就是我们所说的二手的车买卖合同,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持一份,这份交易合同必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才可以对车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 租赁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应该由驾驶行为人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限额的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由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驾驶人、车辆产权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如果是双方事故,并且事故对方也有责任的,则事故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购车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于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时间既不能确定为成立之日,也不能确定为追认之日,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特定合同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即产生效力,不确认合同即不具效力,追认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而合同效力应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
    根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认之日起生效,但效力约束约力溯及签订之日。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约束力自订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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