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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2000年初本村为了解决村民吃水用电维修经济来源问题,召开了社员代表及群众大会,会议一至并通过:对本村集体公房及闲置的村公共晒粮场土地在本队内进行公开竟价拍卖,土地拍卖后为所购户建设用地,我购得四套,每套面积为120平方米(本面积不含公路),当时没有要求何时必须建盖,大约2005年本村规划新农村建设,对原老村子停止了农户建房的审批,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能建成,现又遇上政府对片区进行整体规划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本宗地在征用范围内,就本户所购的建房用地使用权已多次与本村村长进行了交谈,请求村小组给我户处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结果。请问我如何维权,能否得到赔偿?召开了社员代表及群众大会,请问我如何维权,能否得到赔偿?

诉讼 2019-05-20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建房必须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经过合法手续的才可以办房产证。乡镇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  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
      根据《公路法》和各地《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严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工程设施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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