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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本人为买方,与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第二天卖方在合同上补签字(但是我没有卖方签字的合同,只有代理人签字合同,有卖方在合同上签字的照片,卖方知道代理人签字并默然该行为),因把钱交到中介,中介公司跑路,卖方终止买卖合同,我们应该要求谁来继续履行合同,是卖方还是代理人?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卖方终止买卖合同,我们应该要求谁来继续履行合同,还是代理人?

房产纠纷 2019-05-27 03: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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