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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已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只有代理人的签字和手印,无房主本人的签字和手印,这份合同有效吗?代理人是房主配偶。现房子不想卖,该如何处理?合同只有代理人的签字和手印,这份合同有效吗?代理人是房主配偶。该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2019-06-28 2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一下,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因此在租期存续期间解除和承租人的合同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 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 就卖方来说, 一般卖方想违约不卖了,合同是不能履行了,只能解除合同,根据合同上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1、房子卖了没过户,现在能否要回来要根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来确定。
    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能要回房屋;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要回房屋。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房屋是不能要回来的。虽然从物权法的角度讲,房屋的所有权尚发生转移,但是,买主可以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卖主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卖主应当履行过户的协助义务。
    因此,也就不能要回房屋了。
    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仅从物权法的角度讲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买主也无权依据无效的合同要求卖主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因此,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卖主能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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