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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卖方将期房给中介卖给了买方,商议价格除去任何费用卖方得50万。中介将房卖给买方,买方通过贷款方式已付全款。中介只给了买方40万,卖方联系中介,中介称说1.5是其他费用,剩下8.5称卖方正在贷款,还没有结果。而后一直推脱到联系不到,门面还在,但是老板找不到人,期房的转让合同已经签完,找不到中介人,买方称钱已经都付过了。求解,卖方通过何种方式了维护自身最大权益卖方将期房给中介卖给了买方,期房的转让合同已经签完,买方称钱已经都付过了。

房产纠纷 2019-06-11 0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
    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 期房转让还有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1、订购单转让
    一般是上家用少量资金将房子先订购,然后把房子放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表明要将其订购该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有人要购买,买卖双方先签订协议书,然后再一起前往开发商处将订购单的购买方名字变换为下家,待开发商与下家签订了预售合同后,中介公司便会将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家。
    2、办理进退户手续
    上家先支付一笔首付款,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将房屋在中介公司挂牌。
    双方签订转让房屋的协议书后,由上家与开发商签订解除合同的退户同意书,并前往交易办理退户手续。
    然后,下家与开发商签订新的预售合同,并送往交易备案登记,后下家将转让价款交付给上家。
    3、产权证办好再交易
    上家与下家签订出售协议书,要是可以交房则先行交房,但不办理相关的手续,等上家的产权证办出以后双方再进行交易。
    双方的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上家的相关资料可暂留在中介公司。
  •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期房购买合同怎么签订,  购买期房怎样才能避免风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要标明所购商品房实际面积  有这样一个案例,刘先生与某房产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但入住时,刘先生实测房屋面积只有111平方米,相差9个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刘先生多付了22500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签订合同时应对每一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进行确定,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应有明确界定,以免日后麻烦。  
    二、合同要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细则  这是指墙面材料、颜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电线的铺设等。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会有很多口头承诺,只有这些口头承诺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现,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则没在合同里出现的承诺,在消费者接收入住时发现没有兑现也会因无凭据而不能再加追究。  
    三、合同应有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效制约  现在,一般房产开发商都会对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有种种承诺,如花园绿地、学校、超市、泳池、球场等,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以免今后房产商的许诺兑现起来遥遥无期。  
    四、合同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  有些房产商故意不在合同中体现物业管理这一项,往往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物业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费的不合理,但是面对已经入住的既成事实,许多购房者也只好交纳高额的管理费。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购房合同中应有所约定。  
    五、合同应有详细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产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先预付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将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时一次付清,从预付款交付之日起购房者都有权知其所购房屋的建设进程,以督促房产商按期交房,因此,购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来约束、督促房产商。  
    六、合同中必须标明具体交房日期及房产商若延期交房应有的罚则  房产商会因资金、材料、施工、天气等影响交房日期,购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导致利益受损,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予以经济赔偿。
  •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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