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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请问下这个《个人抵押声明书》有没有法律漏洞,还有这格式对吗?以免引起法律纠纷。谢谢????????????????????????个人抵押声明书致:XXX????本人同意将??奔驰汽车型号?xxx??,(车牌号码粤?xxx??)?作为向XXX借款的抵押物,并承诺:若债务人 未履行于签订的借款合同,在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时,本人同意对抵押物/质物实施查封、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等措施,本人就抵押物/质物实施查封、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等措施放弃一起抗辩权;本人就上述财产的抵质押借款事宜已告知本人配偶及其其他财产共有人并获许可。????本人已充分理解本人声明的法律含义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并自愿签署本声明。如本人未履行本声明项下的义务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声明的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日期:2014年?年??日有没有法律漏洞,本人就上述财产的抵质押借款事宜已告知本人配偶及其其他财产共有人并获许可。??????????????????????????????????声明人(抵押人)

离婚 2019-05-21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基于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汇票持票人基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据权利人的资格,从而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其自然不具有票据权利人的形式性资格,也就无从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汇票承兑人可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4、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5、基于不得转让汇票的抗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票据不得转让。如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该汇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则承兑人对其要可以行使抗辩权。  
    6、基于付款请求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的抗辩。此情形包括两类:  其一,持票人直接以非法手段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汇票的抗辩。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讲,此情形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的民法上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借助于票据法。

  • 1.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名称: ,车号为 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2.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款为 元整
    3.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机动车质押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5.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XX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6.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抵押人: 抵押权人:年 月 日订立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避免个人债务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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