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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2019-07-14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怎样避免车辆定损纠纷,  
    一、交通事故中怎样避免车辆定损纠纷  注意点一:事先确定维修方式  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注意点二:可协商定损金额  除维修方式易起争议外,车险定损的争议中,对维修价格的争议占了多数。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通常来说,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若对定损额存有异议,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沟通,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的。实际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数字定终身”,仍有协商的余地。  注意点三:定损和维修要到同一个地方  除上述两项提醒外,如果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的维修费用付多了。到时候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车主本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二、保险公司定损争议如何处理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 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例,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或不特定第三人可能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与相对方或不特定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常见类型包括:归属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等。
      知识产权纠纷需注意: 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不能采用仲裁解决。 假冒商标,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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