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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认的期间与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合同额度存续期最长间不致,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担保 2019-06-01 0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限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此外,由于担保法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该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便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该终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
    因此,保证期间的计算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法条规定的保证合同通常被称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因其使用的便利性,此类合同在实务中使用频率极高。
    此外也存在“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其适用规则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类似,只是提供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对“最高额抵押”设有专门规定,担保法对最高额保证规定的不足之处也可参照该章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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