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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初,本人刚刚毕业,在大兴区找了份工作,在滨河西里北区租了一个隔断间,与北京市吉安祥宏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租金600元/月,合同期限4个月左右。住了1个多月,小区要进行节能改造,必须搬出,于是合同终止,应退押金及房租2280元,当时他们要求收回我们的合同,并称租金10个工作日后退还,我觉得他们无权收回我的合同,并未交出合同。10个工作日之后对方找借口推脱,并未退还房租及押金,原办公地点已找不到该公司,当事人称吉安宏祥倒闭,与安易居合并,后到安易居索要租金未果,3个多月过去了,吉安宏祥负责人一直推脱,找借口不予退还。吉安宏祥与安易居串通一气,欺骗消费者,不退还房租及押金,可恶至极!本人刚毕业,出身农村,家里也不富裕,没有积蓄,租金是上学期间省吃俭用积攒用于缴纳房租的,没想到刚毕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恳求帮助要回房租及押金。与北京市吉安祥宏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于是合同终止,欺骗消费者,不退还房租及押金

房产纠纷 2019-06-06 14: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租金可以退,但是会有违约金。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 租房押金一般是指房客与房东双方共同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房租金额。对于房东有权利扣取押金吗这个是有特殊规定的:
    1、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2、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爱护屋内设施,保护其不被自己或他人破坏,如果承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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