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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租赁户原房东的房屋在2010年就被法院查封了,但我们不知道还租了三年多,现在法院拍卖了,要强制执行了,可是原房东什么都没有了,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法院就要把我们撵走我们该怎么办我是一租赁户原房东的房屋在2010年就被法院查封了,现在法院拍卖了,可是原房东什么都没有了

合同纠纷 2019-06-19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如果有财产或者你提供了财产线索,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在法院按照程序执行后,可以将执行财产支付给你。对方有财产是你拿到执行款的前提条件。
    2.法院的办事效率。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案件,法院先立案。立案后再将案件转到执行法官处,执行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传唤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付款后,可能需要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执行措施。
    3.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财产,法院又积极执行的话,你可以在三四个月拿到执行款。反之,则可能拿不到执行款。当然,在执行中,如对方同意调解,达成执行和解的,你可以很快拿到执行款。

  •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法院执行立案后,即为开始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负责执行,不是由原生效判决的主审法官负责执行。
  • 怎么才能买到法院拍卖车辆?  
    1、参加了现场的法院拍买车的交易会。  
    2、参加法院竞拍。  
    3、留意法院拍卖公告。  车辆拍卖竞买人须知:  
    一、竞买人、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参加拍卖前,必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关于举行退役营运车拍卖转让的通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二、本须知依据《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本次拍卖活动。  
    三、本此拍卖车辆为粤A53441等8辆车,其具体资料可参见通知中拍卖物资料,待拍卖车辆竞价日将全部停放于广州大桥底二沙东公交车场。  竞买人可自行查阅资料及检查实物,公司将不再另作说明。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报名截至时间前凭有关证明(身份证)报名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五、竞买人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当日不计息全额返还,不扣除任何费用。  
    六、竞买人应在拍卖当日主动对欲竞投车辆进行详细了解,如有疑问可向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因竞买人对车辆技术、质量状况产生误解而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七、竞价活动定于1月25日9:00时在广州大桥底二沙东公交车场举行,竞买人应亲自出席竞价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本次拍卖采用设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方式,各竞买人在竞价会上自行选择一辆或多辆待拍车辆竞价,并自行承担保密责任。竞价完毕后公司监察部门将当场对全部报价进行统计,场上不低于底价的最高竞价即为成交价,若场上最高报价达不到拍卖底价,则该待拍车辆不能成交,由公司另行处置。  
    九、为便于统计,竞买人的报价应为100的整数倍数,否则将按四舍五入到百位的数额确定竞买人的最终报价。  
    十、竞买人一经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即成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二手车辆转让协议》,同时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预付款或定金。若竞买人无故拒绝签署协议,公司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确认不低于底价第二高价为成交价,而相应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十三、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解决问题,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须知各条款内以及竞卖现场术语的特定涵义  
    1、有关拍卖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涵义  ⑴公司:指广州市三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⑵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单位或个人;  ⑶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但不低于底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有关拍卖活动中各种价格的涵义:  ⑴底价:指公司认可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⑵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竞价,成交价决定将拍卖物售出的价格;  ⑶保证金:指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必须交纳的押金。如果竞买不成功,则金额退还;竞买成功则转为合同定金。
  •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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