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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融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2015年3月,A融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融资协议》,由A公司分四期为B房地产公司融资100亿。与此同时,A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正在准备上市,需剥离不良资产。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典当公司有一笔2012年12月30日到期的本金为4850万的债权未能如期收回。作为融资条件,A要求B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受让该笔不良债权,以帮助C公司剥离不良资产。A公司的此项诉求被写入《委托融资协议》之中。????2015年3月,A与B签订《委托融资协议》当日,B与D典当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以4850万元收购D公司债权,D典当公司该笔债权及担保权利随之转让给B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日,B将债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了D公司。D公司不良债权概况:2012年7月30日,D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质押典当合同》,贸易公司向D借款人民币4850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一。贸易公司以其自有价值9000万元的玉米仓单出质,作为担保。同日,双方对仓单进行了背书,与仓单货物的保管方某物流仓储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且贸易公司将仓单交付于D公司。双方对《质押典当合同》进行了公证。仓储物流公司情况:该仓储物流公司系国有粮食集团的下辖粮库,目前所储粮食为国储粮,除按照总公司指令及下拨资金收储国储粮外,自身不从事对外经营业务无利润收入。2012年底该仓储物流公司,破产后经总公司决策成立了新的仓储物流公司,并且原仓储物流公司的仓库、土地、办公场所交新公司无偿使用。????问题:B房地产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如何实现债权或如何保护自身权益?A融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2015年3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日,如何实现债权或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房产纠纷 2019-06-05 13: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物属于公司的破产财产吗?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的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定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受偿权被担保债权后剩余的部分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 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 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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