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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对方以我没有在合同期限内还清贷款,其实是因为银行的还款申请一直没有批准才被延误的。我和买家通过房屋中介在2015年5月21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写着7月31日前清欠房屋贷款,8月10日前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可是我5月22日向银行提交的还款申请,7月29日才批准还款的,预约到的还款日是8月15日。所以对方告我违约,?请问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违约?我们当时签合同时就说好了找清欠公司来清贷款,可是需要买家买房的银行贷款批准下来,我们才能找清欠公司,可是这期间买家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所以导致我们没有还贷款,买家还以合同作为证据起诉我违约,银行还款申请就两个月那也不是我能控制的,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对方以我没有在合同期限内还清贷款,算不算违约?

房产纠纷 2019-05-28 10: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二手房办理贷款的条件,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至60/65周岁。另外,在中国内地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也可申请。
    );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的条件;
    4、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6、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 开发商违约退房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
    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中国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
    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法律上叫做居间合同。
    当中介人员通过介绍买卖双方,并且达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他们的居间责任就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买卖的合同已经签订。
    中介的义务已经履行,这个中介费是合法收取。
    至于买卖合同最后是否履行,这买卖双方的问题。
    所以,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是卖方不履行,则起诉卖方并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与中介费用。
    如果是买方反悔不想买,则卖方起诉买方赔偿违约金与中介费用。
  •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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