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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2日,本人在汽车销售公司签了份购车订单合同,并缴纳订金3000元。但在27日由于本人资金出现问题,遂向该公司提出取消合同,退还订金的请求。但是该公司销售明确表示不予退款,原因是他们坚称合同是有效的,订金予以全额没收。本人对此提出异议,表示合同供货方处未有任何签名或盖章确认,同时在合同第二款明确写明:“本订单需经购买方和供货方双方经手人签字,供货方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但本人所签合同供货方处并未签字和盖章。因此本人认为合同无效,再者,本人与销售人员签定合同的时候,销售人员并未明确表示3000订金是约定定金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人所缴纳的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此想了解下,我这样的想法有没有,现在我能怎么做?请帮帮忙,谢谢因此本人认为合同无效,本人所缴纳的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现在我能怎么做?

诉讼 2019-05-26 0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该原则,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故也不能免除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买卖关系中经常提到定金,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
    定金也常用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中,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担保作用。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 根据最高院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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