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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8月30号买二手房过户,10月10日政务中心约定发放不动产证,并于10月19号办理银行抵押。和卖方签订的合同是要2018年5月22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卖方现在和我说11月30号他没收到钱就要起诉我。请问,他起诉我成立吗?如果成立我要承担什么?我于2017年8月30号买二手房过户,并于10月19号办理银行抵押。如果成立我要承担什么?

银行 2019-06-14 17: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买二手房,缴纳的税费如下:
    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
    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2年以上房屋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目前,国家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标准是销售额的5%,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共是销售额的
    5.6%。
    3、个人所得税:一般卖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但虽然卖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这套房子不是他唯一的房产,则此税要交。
    4、土地增值税
    5、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
    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
    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6、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7、交易手续费:平方米数*3
    8、产权证工本费:约80元
  • ;  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  
    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应特别提示买受人,其二手房买卖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以《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为例,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地区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应告知当事人: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4代办登记  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如果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委托书还需公证。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在买卖合同签署后15日内及时办理。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要及时归还当事人,以免丢失承担责任。
  •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时间:签合同当天可递件,递件七个工作日后可交税,交税当天可完税,完税三个工作日后可领证。整个过程约十五个工作日,即一个月时间左右。
    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
    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 二手房过户办理流程步骤:
    1、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
    2、网签合同;
    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
    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手房过户交易流程必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 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 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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