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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该公司在9月30号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该公司工资是本月最后一天发放上月20号-本月19号的工资。所以我9月20-30号的工资是在10月31日发放的。根据工资条显示和平时一样,周期是9月20号-10月19号,但这期间包括了中秋节和国庆节共4天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而该公司按照该出勤天数22天来结算平均日工资,我在9月20号-9月30号期间共出勤8天,中秋节正常放假,工资是按照该出勤天数22天来结算平均日工资而发了8天的工资。我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前跟人事出纳确认是按结算周期间减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后来算该出勤天数的,而实际发工资发现没有。请问他们做法合法吗?本人与该公司在9月30号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我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前跟人事出纳确认是按结算周期间减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后来算该出勤天数的,请问他们做法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6-01 17: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法定节假日是法定的休息时间,正常拿工资。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全国统一,人人平等。法定节假日休息不扣薪,加班应有300%工资。
    一年的制度计薪日是:365(天)-52(周)×2(每周双休日)=261天;
    一年的制度工作日是:261(天)-11(一年的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制度计薪日是:261(天)÷12(个月)=
    21.75天;
    月制度工作日是:250(天)÷12(个月)=
    20.83天。

  • 1、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单位的做法的违法的,维权的途径有三: ——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给工资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国适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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