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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好,我叔叔是加拿大籍有一间60多平方的房屋在佛山,房产证国籍是加拿大,房屋座落在佛山,我和我叔叔是叔侄关系,我叔叔生前在96年已写有委托书将这房屋送给我,业权和管理事宜今后与我叔叔无关,并有身份证复印件附上给我,当时身份证复印已到公证处办理了译文公证手续证实是我叔叔,委托书当时由于我叔年事已高不能回来办理公证手续,当时我将房屋及我叔的房产证借给了我的亲哥使用放杂物,后来就改变用途来将房屋出租,一用就是十几二十年,现在想收回房屋我哥以房产证不是我名字不是我物业为由拒绝还给我,说要我叔叔的儿女回来就还给他们,不还给我,现在我叔叔的儿女在加拿大都不要这房屋也不回来协助办理,也不愿在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帮我办理其它手续,现在我哥一直侵占着这房屋,到当地区委会和民警在场也没法协商,请问凭我叔叔生前给我的委托书有没有权将我叔叔的房屋从我哥哥这里要回?要通过什么方法要回?不还给我,请问凭我叔叔生前给我的委托书有没有权将我叔叔的房屋从我哥哥这里要回?要通过什么方法要回?

继承 2019-06-04 1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 生前房产如果已经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了,并且已经过户了,要看房屋产权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如果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证也只是做一个证明,房屋最主要的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共同分割。
    如果约定只归一方,则不参与分割。
  • 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委托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书若干份;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购房的提交认购书、定金合同或拟购二手房产证复印件等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需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
    6、申请办理以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出售房产等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书,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需同时作为委托人,并补充提交结婚证。
    6、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
    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能生效。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合同才是无效的。 只要双方签字,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未经公证的委托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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