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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认购书》,全额退还定金的申请??????贵公司与我于2017年7月22日在签订《认购书》时,因贵公司的以下行为,使我产生重大误解,且所订《认购书》明显有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例规定,现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巜认购书》并全额返还我交纳定金106786元,理由如下:?一、由于贵公司《认购书》条例中没有写进宣传、诱导我购买投资房:酒店式管理,以租养贷、十年回本;每年免费给业主任何时候居住一个月的内容,我感到购房后,宣传的投资房内容无法落实和兑现,多次与岳阳金鼎地产主管和销售员交流、沟通,要求在《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投资房内容作附条件遭拒绝,致使我无法继续购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二、我随岳阳金鼎地产主管和销售人员,乘坐贵公司汽车从湖南岳阳抵达翰林名苑不到30分钟,在完全不了解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下,相信了贵公司的诚信,马上按贵公司要求先交定金106786元(后来发现超出了贵公司《认购书》条例规定10万元定金数)去抢房,确信《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肯定有投资房宣传条例,交款后,毫无戒备心理地按贵公司销售人员要求,在他们已填写好的《认购书》指定位置签名、按手印,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去认购了贵公司宣传销售的投资房。???????三、我购买的翰林名苑39—1,2501号房,总面积为77.74平方,单价为12200/m,总价为948428元,九五折后单价为11590元/m,总价为901006.6元。交款、签名后发现《认购书》上单价为9040.21/m,总价为702786元,与我实际购房价格不符。而且出售给我的商品房价格远远高于2017年7月银滩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贵公司?明显隐瞒了当地商品房价格实情,房价虚高。?综上所述,贵公司宣传诱导我产生重大误解购房,宣传投资房内容拒绝作附条件写进贵公司的《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例中,直接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贵公司的这种销售方式,明显违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有失合同签订双方公平原则,要求全额退还《认购书》定金106786元。同时归还在贵公司办理购房时,交公司、银行贷款所有资料,否则,因此出现个人资料信息外泄带来损失,一律由贵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申请人:???????????????????时间:2017年7月26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有失合同签订双方公平原则

房产纠纷 2019-05-24 22: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购买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
    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如何处理?  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  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但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  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  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专家提醒,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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