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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 2019-05-24 1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 可以提异议,但是不可以诉讼。法院审查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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