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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对象领了结婚证了,彩礼给了8万,这钱也是找人借的,当时说结婚以后她和我好好的过日子。她算上我这一次有过三段婚姻。结婚以后半年多没上过班,没给我买过什么东西。每个月我的工资都给她。半年来着吧她还是和我的父母要钱,第一次父母给了,第二次没给就不愿意了就回娘家去了。去接了三四次都没有回来,说没钱就不回来。(当时父母也没钱了,彩礼钱都是借的)现在我父亲得病了每个星期都要去做透析,因为彩礼钱给我造成了生活困难,我想问问要是起诉离婚彩礼能不能给我退会来点,能退多少?我和我对象领了结婚证了,还是和我的父母要钱,问问要是起诉离婚彩礼能退多少?

离婚 2019-05-26 0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可以要回彩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

    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结婚后不符合上述中对于“共同生活”的概述,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4.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1、你好。起诉彩礼返还可以任何时间起诉,没有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化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律师确定诉讼策略后尽快办理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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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一般的情况是平分.如果说有约定按约定.但债权人可以向二人主张,除婚姻法及解释二种例外,原夫妻都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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