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姐和刘cc共住一屋,这屋有两个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写着刘cc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国有土地使用证写着土地使用权人为刘zz,登记时间为2011年3月9日,上面说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房子是由妹妹刘zz赠予给哥哥刘cc的。刘cc和我姐是2004年结婚的,现在刘cc想卖这套房子还赌债,请问这套房子现在到底归谁?这套房是不是属于我姐和刘cc的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写着土地使用权人为刘zz,是不是属于我姐和刘cc的共同财产?

房产纠纷 2019-06-20 00: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处理共同共有还得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双方很少有对同居财产共有进行约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处理。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说有约定还是按约定分,没有约定那就按能确定的出资额分,不能确定出资额的那就推定各占50%。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孝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