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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公司做到2个半月的时间,去请辞职,行政说好让我离职前一周拿离职单,隔了一天,经理找我谈话,说了很多让我考虑下,我当时没有说留下,到离职前一周去拿离职单经理,行政人事都说一个月之后才能走,因为当时只是口头上说,没有以书面形式,他们出尔反尔不让走了,所以我只能再等一个月以后走。2月22号拿的离职单,到3月21号一个月离职,在18号家里突然出了点紧急的事情,我请假,经理就给批了一天,我回家后处理不完,19号去请假,经理不批,说要按旷工算,旷一罚三,我去劳动局咨询了下,说公司没有到扣工资的权利,说我是可以等发工资扣钱后投诉的……然后3月20号是公司发放2月份工资的时间,其他员工都发了,就我的没发,我给经理打电话,她说我诋毁公司,跟他们拍桌子怎么样的,可是我去请假那天根本没有拍桌子,他们不批,我就走了……然后经理现在就是想说啥就是啥,还说已经找好了证人……说公司不批,老总不给发,让我等26.27号去公司摊开了说明白才行,我想问下这件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呢?说公司没有到扣工资的权利,老总不给发,我想问下这件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呢?

劳动纠纷 2019-06-18 0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从你工资里扣款,但每月扣款不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款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公司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更变,双方需要商讨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肆意更改。
    二、加班薪酬不能随意下降
    对职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薪酬基数有关。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薪酬基数。
    1、假如劳动合同对加班薪酬基数已作出清晰约好的,应按照两边的约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劳动合同清晰约好薪酬数额,但没有约好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好的薪酬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假如劳动合同上薪酬项目分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职务薪酬”等,应当以各个薪酬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间单独一项作为核算基数。
    三、用人单位不能因调整工作岗位,擅自给员工降薪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尤其是减少薪酬,应经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法律规定是每个月必须发放一次工资,也就是说5月份工资最晚要6月底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3;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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