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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是车主,对方是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我买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对方无保险,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8万,对方要求获赔16万,我需要出钱吗?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我买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8万,我需要出钱吗?

保险纠纷 2019-06-26 2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故要确定保险公司承担多少责任首先要确定投保人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也即先确定死者损失。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车险一般包含两大块:
    1.交强险,
    2.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

  •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 第一,认定前谈赔偿,不违反程序,交警只是建议,你可以谈也可以不谈,最终需双方自愿。第二,责任认定需要对证据进行专业技术分析,原则上以官方文书为准,责任书出来之前,各方认为是什么责任属于事先预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第
    三、你可以选择将来用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增加自己的筹码,但前提是需要案情符合相应的条件,而且必须能够巧妙地利用对方的心理预期。第四,法院不会干涉行政机关认定责任,在民事赔偿纠纷中,法院会以行政机关的文书为参照认定民事责任,但并一定完全照搬。第五,已经有报告了,尸体就要依法处理,以后法院认定死亡原因问题,主要是根据尸检报告。交通事故涉及许多法律专业问题,建议还是委托律师处理为宜。
  •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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