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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妇女4个儿子个女儿,只有最小的儿子在农村结婚生子,其他的在50年代之前就到城市工作生活。这个老人生于1904年左右,在81年左右就瘫痪卧床,84年去世,70年代生人的应该还有印象,那时候上至8旬老人,下至刚出生的婴儿,全部都要交义务工等其他劳务,农村生活非常艰难。这个老人的其他在城市里的子女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只有一个儿子每月9.9元作为老母的生活费。也就是说,子女的赡养义务全都是小儿媳承担的,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只是遵从自己的良心照顾老人。84年老人去世,电报各位在城市的子女回来送殡,并将家里的房产进行分割。没有一个子女肯回来,所以家里的房产到现在还是已经去世的老人的名字。现在村里面临拆迁,大概能赔偿200万。城市的子女闻风立马回到老家,要求拆迁费平分。大连的女儿名叫A,自己没脸面对自己的弟媳(弟弟已经去世),就委派儿子-B,回去跟自己的小舅妈要拆迁费。理由是:虽然他们没尽过赡养义务,但那都是过去的事了,现在要一切向钱看,房产证既然还是他姥姥的名字,所以子女都有份。如果不同意,就上法庭。请问这种情况下打官司,会如何判决?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还是已经去世的老人的名字。虽然他们没尽过赡养义务,会如何判决?

继承 2019-08-02 2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何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
    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
    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
    如送煤、做饭、打扫卫生、有病送医院进行护理等。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老人去世,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1,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所有的子女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2,继承法里规定的子女,是指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男女平等。
  • 小产权房的房产证不可以改名字。小产权房无法在房管局备案,不能取得房产证,否则怎么叫小产权呢。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没产权的房子。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过户”问题。只能在购房协议上改名字。
    就是把卖方的名字,改成你家的名字。小产权房的交易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一旦有了纠纷,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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