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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是一名从事糖厂化验室管理近三十年的下岗职工,在工作期间经常接触到各种高危化学药品的保管储存、配制和使用等,请问糖厂从来化验室管理和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在工作期间经常接触到各种高危化学药品的保管储存、请问糖厂从来化验室管理和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劳动纠纷 2019-06-20 1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未成年工不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这里讲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1、窗口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请人本人档案等相关申请材料--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对申请人员的退休资格进行初审和复审--用人单位张榜公示--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待遇处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
    2、网上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下载《贵州省级管理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表》--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人《贵州省级管理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表》--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网上受理--进入窗口办理环节。
    3、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
  •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 0.9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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