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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以下是我的情况说明: 2018年九月底我入职一家奶茶店,首次到店以后我提出签署劳动合同,老板以太忙了 过两天为理由拒绝。工作期间我提出签署劳动合同,都未得到回应。所以我们没有劳动合同。 2019年3.29号上午十一点左右,在我正常上班时,老板突然通知我店面倒闭,直接收拾,不继续营业了。 从入职到店面倒闭,我的工作时间已满半年,和老板经过一番协商之后,同意给我结算一万元整(包括三月份的工资以及补助金)3.29号到4.4号期间 我也一直在店面打包收拾。4.4号下午店面基本打包完毕,老板通知我以后不用到店了,我向老板领取我的工资,老板以没钱为理由拒绝支付,叫我等待几天。我表示拒绝,期间我未大喊大叫,未对老板人生攻击。继续沟通之后,老板支付我7300元工资,协商敲定4.8号结算剩余2700元。在我离店到家之后,老板发信息给我 以我不给他们喘息的机会 在他们没钱的情况下 等原因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我已经尝试沟通,老板态度强硬,拒绝支付。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想咨询我这种情况可以吗? 谢谢,麻烦了。劳动纠纷 以下是我的情况说明:所以我们没有劳动合同。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想咨询我这种情况可以吗?

仲裁 2019-06-25 0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发觉自身权益收到损害的,仍旧可以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据了解,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仲裁委员会在不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裁决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因劳务派遣产生正义的,应该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应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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