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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在其任期结束后,在未具备业主委员资格下私自使用业委会的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应该算是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该合同内容能被执行吗?在未具备业主委员资格下私自使用业委会的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应该算是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该合同内容能被执行吗?

综合法律 2019-06-26 15: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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