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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售楼部签署了认购书,交了三万元定金,但是事后发现认购书里的售价高出商品房预售价格15%(当地住建局有出台相关规定:商品房办理预售证之前需要上交商品房预售价格给发改局审批,审批之后才能拿到预售证,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的15%,不得低于预售价格的15%,每三个月可以向发改局提交一次涨价申请调整预售价格,每次调整不超过%5),现在,我发现自己签的认购书的价格买贵了很多,已经超出了预售价格15%,是否可以打官司申请认购书无效?拿回定金?商品房办理预售证之前需要上交商品房预售价格给发改局审批,是否可以打官司申请认购书无效?拿回定金?

房产纠纷 2019-07-07 18: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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