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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 ,村上把老人的土地收回,老人户口在老儿子家 分地也是和老儿子一起分的,但后来老人归属大儿子养老,因归属大儿子了,所以老人把自己和老伴的 土地和老儿子的找村干部划分开了,但户口没有分开,现在老人和老伴都去世了,说两个老人虽然户口没有提出,但的土地以单提出,说国家有文件所以土地已经注销,村上以这个为名把土地收回,想咨询一下这 是合理的吗?村上把老人的土地收回,分地也是和老儿子一起分的,土地和老儿子的找村干部划分开了,是合理的吗?

继承 2019-07-02 1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人去世后若没有立遗嘱,则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1、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你的土地。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失踪注销登记
    第四条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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