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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调到子公司工作,后来子公司跟总公司说我不服从工作安排,总公司就开除我,我打官司要求继续履行在子公司的工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说清楚我应该在哪工作。两个公司不安排工作导致我一直住在子公司的员工宿舍。现在总公司要求子公司以我不是子公司员工为由起诉我侵占子公司房屋要房租,一审判决子公司与总公司系母子公司与我存在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因此我居住房租系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法院审判范围驳回子公司诉求。子公司又上诉到中院要求实体审理说他跟总公司没有关系,他们是独立企业,我跟子公司没有劳动用工关系,我跟总公司才是劳动关系,因为我是跟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却解释不清楚我为什么在子公司工作。子公司的诉求有没有依据,我在子公司工作数年不算劳动关系吗!我等待工作安排算侵权吗?我跟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跟总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我在子公司工作数年不算劳动关系吗!

劳动纠纷 2019-07-04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实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当月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只要劳动者入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4)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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