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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所以,生二胎有产假,二胎产假是有法律规定的。

离婚 2018-08-07 1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离婚后再生育,不是“算不算二胎”的问题。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只要怀孕后生育了女子,生了几胎就是几胎,不会因为婚姻的变化而导致你生育胎次的变化。离婚后的再生育(应该是再婚后的再生育),国家是由明确规定的。
    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还得符合法定的再生育的条件。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你们符合那上面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向当地计生部门提起再生育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国家计生政策是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但是公民也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没有提倡和允许非婚生育子女。  各地方的计生政策对于非婚生育子女,都有专门的规定,例如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非婚生育的会责令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两倍的超生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地方政策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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