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一月未托收,未到期前前手同意再背书给他们公司,目前由于经办合同款项的技术部门未及时办理付款业务,现票据巳逾期,前手也拒绝接收该票,请问怎么办?现在能否到持票公司当地银行进行托收呢?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一月未托收,现票据巳逾期,现在能否到持票公司当地银行进行托收呢?

银行 2019-08-29 09: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
    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条文: 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70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阿拉尔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