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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哺乳期员工马上就要返岗了,现在的岗位是销售主管,但是公司认为这个员工之前每年都要请一个月的长假休息,而且目前接替她的岗位的员工也能胜任目前她的工作,所以公司想把她降为销售专员岗位,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写的是:“销售”。请问,公司可否单方面降她的职务,或者与其协商不成怎么办?但是公司认为这个员工之前每年都要请一个月的长假休息,“销售”。或者与其协商不成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7-28 1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如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接受认可的,或者像你这样在哺乳期内的,可视作原劳动合同延续,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都有相应经济补偿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你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你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你的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你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上述意见供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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