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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父亲的养女,就我一个女儿,我已出嫁户口已迁出,父亲现在是五包户,父亲过世我能继承他的土地和宅基地吗我是父亲的养女,就我一个女儿,我已出嫁户口已迁出,父亲过世我能继承他的土地和宅基地吗

继承 2019-07-11 13: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因房屋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我国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女子出嫁而失去承包地,在新入户家庭中也未分得承包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本集体,就应当保留女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迁出本村,则因失去集体成员资格而不能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此时将在新入户的集体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原家庭单位中所享有的承包地份额,不能因女子出嫁,而消减承包地数额。
    因为我国实施家庭承包为主要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户”还存在,那么就不能随意变动家庭承包地数额,最少也应当在30年内不做变化。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房屋财产权的继承而拥有的宅基地继续占用的权利,女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当然的拥有相应权益的继承权利。
    因此女儿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房屋继承使用而享有的宅基地权利。
  •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 户口迁移后能继承祖辈的财产。 1,只要是祖辈的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和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承包所得或者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等,当事人又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继承后,再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收取转让所得;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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